(2016)桂0203执34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与蒙桂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蒙桂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34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负责人梁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蒙桂蓉,女,汉族,柳微医院护士。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二)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蒙桂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申请执行蒙桂蓉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桂0203执34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