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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新佳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周东柏、林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新佳鑫实业有限公司,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周东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林江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486号原告福建新佳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若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景新,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罗区。法定代表人林忠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素琴,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周东柏,男,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杨文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洪金,男,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林江波,男,汉族,住漳州市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新佳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周东柏、林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新佳鑫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新佳鑫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新佳鑫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原告福建新佳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绍  健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巧玲(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