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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2975号原告黄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