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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赵景欣、张水源申请李雪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景欣,张水源,李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88号申请人赵景欣。申请人张水源。被执行人李雪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加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加商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赵景欣等申请执行李雪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约定用李雪平工资给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自2016年5月起将李雪平在加区政府工资中每月扣除1000.00元,直至收到我院解除扣款通知书时止。二、此款我院出收据领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兴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宝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