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新与王宝刚、丁金萍、胥建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王宝刚、丁金萍、胥建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张新。被执行人王宝刚、丁金萍、胥建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与被执行人王宝刚、丁金萍、胥建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宝刚、丁金萍、胥建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新申请执行标的4351.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新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