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245号原告:孙某甲,男,193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桂东,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孙某乙,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