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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甘在银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在银,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930号原告甘在银,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委托代理人甘菊,女,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被告XX,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原告甘在银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在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甘在银负担。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顺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