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执字第0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树国与李亚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国,李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02280号申请执行人陈树国,男,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被申请执行人李亚峰,男,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陈树国申请执行李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克民初字第444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444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绘 华执行员 周 显 峰执行员 赵 连 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阿拉坦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