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弓民一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曾庆佐诉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佐,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745号原告:曾庆佐,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被告:李峰,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原告曾庆佐为与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曾庆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庆佐诉称:被告李峰于2015年1月14日向原告曾庆佐借款10,000.00元,约定十个月内还清,并出具欠条为证。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0,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峰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未举证、未到庭,于庭后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原告曾庆佐从高利贷处借5000.00元,出具50,000.00元欠条,这5000.00元中我花了3000.00元,原告花1000.00元,案外人李某花1000.00元。由于此款到期未还,原告被起诉至法院,以致于原告的工资卡被法院冻结。原告与我商量要出12,500.00元解决此事,让我出10,000.00元,出于信任朋友,我才出具了这份欠条,但事情并没有解决,我也没收到10,00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峰于2015年1月14日向原告曾庆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兹有李峰欠曾庆佐壹万元整(10000元),十个月还清。特立此据,负法律责任。”上述事实,有欠条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曾庆佐与被告李峰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00元的主张,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并未收到原告10,000.00元款项的抗辩主张,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偿还原告曾庆佐欠款10,000.00元。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李峰负担(原告已交,被告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车 军代理审判员 戚 新人民陪审员 曲元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芝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