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初字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许秀云与张建选、李毛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秀云,张建选,李毛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字698号原告许秀云,女,1967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张建选,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李毛孩,男,汉族,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秀云被告张建选、李毛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秀云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秀云负担。审 判 长 姚汝生审 判 员 元邢兴人民陪审员 许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