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鄢慧珠与满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慧珠,满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鄢慧珠,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满强,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鄢慧珠与被执行人满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船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内容:一、被告满强返还原告鄢慧珠人民币18,500.00元及利息8,000.00元,共计26,500.00元,每月支付500.00元,于每月30日前给付,自2012年1月起给付至付清本息时止;二、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满强负担,原告鄢慧珠已垫付,被告满强于2012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鄢慧珠。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鄢慧珠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满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限额扣划被执行人满强的工资收入。现申请执行人鄢慧珠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扣款完毕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鄢慧珠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扣款完毕后再申请恢复执行尚未履行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船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尚未执行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兴华审判员 韩晓峰审判员 裴广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博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