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温岭市程达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与常州俊佳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俊佳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温岭市程达精密铸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俊佳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贺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星立,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岭市程达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前洋村。法定代表人:林连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伟,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州俊佳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温岭市程达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商初字4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商初字4031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913元,退还给上诉人常州俊佳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钱为民审 判 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