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欧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207号原告欧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