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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欧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207号原告欧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