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梁金革与苏跃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金革,苏跃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1268号原告梁金革,男,1967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苏跃烈,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金革与被告苏跃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金革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金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金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元,减半收取276.5元,由原告梁金革负担。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