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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于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于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9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67年8月8日出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于某,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同上。本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某已将执行标的460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荣新审判员  李 岩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