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于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于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9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67年8月8日出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于某,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同上。本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某已将执行标的460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荣新审判员 李 岩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