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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终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某、崔某等与陶某1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某1,杨某,崔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17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1。法定代理人:陶某2,女,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系上诉人陶某1之母。委托代理人:吴卫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1941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男,193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于德深,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陶某1因继承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2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陶某1的法定代理人陶某2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对陶某1与死者崔东虎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且本案现具备继续进行亲子鉴定的客观条件,应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27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高 娜审判员 于振东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