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7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与陈萍香、邓文辉、太仓环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萍香,邓文辉,太仓环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异1号案外人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yanghuaijin(杨怀进),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萍香被执行人邓文辉被执行人太仓环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郑和中路182号。法定代表人邓文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萍香与被执行人邓文辉、太仓环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称,2015年,我公司与被执行人太仓环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签订购销托盘合同,由于被执行人太仓环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托盘存在质量问题,我公司遂停止向被执行人太仓环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我公司是基于合理事由未支付货款,且与被执行人太仓环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质量纠纷至今未解决,故请求金溪县人民法院中止执行(2016)赣1027执9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案外人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太仓环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采购托盘,截至2016年1月底,尚欠被执行人太仓环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392578元,以上事实有案外人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的“明细分类账”为凭。2016年3月3日,本院向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送达了(2016)赣1027执9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太仓环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案外人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人民币1392578元,同时责令案外人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萍香履行。2016年4月15日,本院收到案外人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申请书一份。案外人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将执行异议申请书交邮快递公司为顺丰速运,快递单号为213838910095。本院通过顺丰速运快递单号官方网站查询得知,案外人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交邮时间为2016年4月13日19时01分。本院认为,首先,依据“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有关规定,案外人对本院执行到期债权裁定书提出异议的时间应为收到裁定书后的十五日内。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向案外人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送达(2016)赣1027执98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届满日期应为2016年3月18日。案外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明显超过法定的异议期限。其次,案外人向本院出具的“明细分类账”中并未提出质量问题,且其提供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认为被执行人太仓环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托盘存在质量问题,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的异议。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黄燕玲人民陪审员 何 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伟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