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02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佳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02刑初98号公诉机关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佳,男,1995年3月12日出生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阜海检公诉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煜、王家雷,被告人王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4日19时许,在阜新市海州区院东小区11号104门鑫福顺旅店西墙附近的一个楼道里,被告人王佳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龙出售白色晶体一袋,经鉴定,白色晶体净重0.44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又有证人王某龙,王某信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阜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辩认笔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王佳,王某龙指认冰毒和尿检结果照片,王某信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经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佳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明知冰毒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佳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但到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上线,系一般立功,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条一款,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执行前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的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阜新市中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关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崔 毅审 判 员 佟 强人民陪审员 曹芳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哲附本案所涉及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