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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再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与白玉强、范朝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白玉强,范朝生,赵中亮,巴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再3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春蕾,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白玉强,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新法。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范朝生,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中亮,男,1968年9月2日出生,回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巴洲,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回族。白玉强与范朝生、赵中亮、巴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5)郑民申字第952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国人寿郑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春蕾,白玉强的委托代理人高新法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再审案件受理费622元,由中国人寿郑州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秋生审 判 员  张利亚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