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651号申请人:周铁方。申请人:卢启根。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周铁方与申请人卢启根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季久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铁方与申请人卢启根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4月19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周铁方损失:车损5370元、施救费360元;二、经双方确认卢启根损失:医药费7732.90元、伙食费360元、护理费960元、误工费7200元、交通费280元、车损1000元;三、以上损失合计23262.90元,由周铁方承担21543.90元,由卢启根承担1619元;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