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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梁华林与吴安仔,杨翠红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华林,吴安仔,杨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89-2号申请执行人梁华林,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3634。被执行人吴安仔,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3717。被执行人杨翠红,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3648。申请执行人梁华林与被执行人吴安仔、杨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吴安仔、杨翠红共同偿还20500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175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5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3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9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梁华林。二、向申请执行人梁华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4249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229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吴安仔、杨翠红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询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明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