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张某某、周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某某,张某某,周甲,周乙,周丙,周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569号申请执行人涂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周甲。被执行人周乙。被执行人周丙。被执行人周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周甲、周乙、周丙、周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周甲、周乙、周丙、周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周甲、周乙、周丙、周丁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贤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