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25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孟某、刘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孟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557-1号原告:梁某。被告:孟某。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孟某、刘某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某、刘某甲、刘某乙的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许良凯所有的鲁H号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孟某、刘某甲、刘某乙的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梁某提供担保的案外人许良凯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务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