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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25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孟某、刘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孟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557-1号原告:梁某。被告:孟某。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孟某、刘某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某、刘某甲、刘某乙的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许良凯所有的鲁H号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孟某、刘某甲、刘某乙的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梁某提供担保的案外人许良凯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务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