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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2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柯娟与萨力塔拜提·吐尔旦、恩特马克·胡思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娟,萨力塔拜提·吐尔旦,恩特马克·胡思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2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柯娟,女,汉族,1975年4月出生,现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萨力塔拜提·吐尔旦,男,哈萨克族,1977年5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恩特马克·胡思满,男,哈萨克族,1976年10月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柯娟与被执行人萨力塔拜提·吐尔旦、恩特马克·胡思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字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柯娟要求,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件款26000元,诉讼费232.5元,合计2623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293.49元。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萨力塔拜提·吐尔旦、恩特马克·胡思满依法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萨力塔拜提·吐尔旦、恩特马克·胡思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柯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字1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木 汉 · 阿 合 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哈依沙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萨玛丽 · 萨依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