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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许振亭与被告万玉芹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振亭,万玉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458号原告许振亭,女,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万玉芹,女,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受理了原告许振亭与被告万玉芹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振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旭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风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