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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10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聂升斌与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升斌,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098号之二原告聂升斌,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狄小龙,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士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聂升斌与被告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健代理审判员  张百吉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兴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