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10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蒋冬梅与陈金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冬梅,陈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080-1号申请执行人蒋冬梅,女,生于1964年6月2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陈金富,男,生于1967年1月9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金富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予以扣划人民币23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