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明魁与被执行人益阳新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汤立新、李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魁,益阳新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汤立新,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吴明魁。被执行人益阳新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汤立新。被执行人李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明魁与被执行人益阳新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汤立新、李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益阳新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汤立新、李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明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吴明魁与被执行人益阳新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汤立新、李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戬审 判 员 张佐审 判 员 杨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