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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与谢开明、迟云梅、成都万物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谢开明,迟云梅,成都万物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4民初607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负责人孟兴蓉,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刚,员工。委托代理人桂华江,员工。被告谢开明,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迟云梅,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成都万物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迟云梅,负责人。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诉被告谢开明、迟云梅、成都万物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刚、桂华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开明、迟云梅、成都万物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诉称,2014年12月18日,被告谢开明、迟云梅与原告签订了4份《个人借款合同》,分别借款460000元、400000元、1090000元和1050000元,共计借款本金3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执行浮动利率,即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50%;借款用途为购买苗木,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分4笔发放了贷款,其中460000元、400000元、1050000元三笔借款的期限为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2日,其中一笔1090000元借款的期限为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为保证被告谢开明、迟云梅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分别与被告谢开明、迟云梅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谢开明、迟云梅自愿以其自有房产(权2562955、权1574882、权1647941、权2562944)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同时,被告成都万物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4份《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自愿为被告谢开明、迟云梅向原告的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谢开明、迟云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被告成都万物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抵押房产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谢开明未作答辩。被告迟云梅未作答辩。被告成都万物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作为贷款人(乙方)与作为借款人(甲方)的被告谢开明、迟云梅分别签订了1、合同编号:成农商崇营个借20140089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谢开明、迟云梅向原告借款460000元;2、合同编号:成农商崇营个借20140090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谢开明、迟云梅向原告借款400000元;3、合同编号:成农商崇营个借20140092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谢开明、迟云梅向原告借款1090000元;4、合同编号:成农商崇营个借20140093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谢开明、迟云梅向原告借款1050000元。上述4份《个人借款合同》中均约定:借款用途为购苗木,借款期限为12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在起息日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的浮动利率;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同时约定,借款逾期的,对被告谢开明、迟云梅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原告为实现本合同项下之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谢开明、迟云梅承担;同时对其他事项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落款处加盖了原告的合同专用印章和被告谢开明、迟云梅的签名及捺印。2014年12月18日,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作为抵押权人(主合同债权人)与作为抵押人的被告谢开明分别签订了1、合同编号:成农商崇营个抵20140076的《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被告谢开明、迟云梅与抵押权人(原告)签订的编号为成农商崇营个借20140089的《个人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原告)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为抵押权人(原告)与债务人(被告谢开明、迟云梅)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以被告谢开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正通顺街69号3栋1层113号房屋为抵押物;抵押担保的担保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肆拾陆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被告谢开明、迟云梅)应向抵押权人(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抵押权人(原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2、合同编号:成农商崇营个抵20140077的《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被告谢开明、迟云梅与抵押权人(原告)签订的编号为成农商崇营个借20140090的《个人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原告)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为抵押权人(原告)与债务人(被告谢开明、迟云梅)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以被告谢开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5层1号房屋为抵押物;抵押担保的担保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肆拾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被告谢开明、迟云梅)应向抵押权人(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抵押权人(原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3、合同编号:成农商崇营个抵20140080的《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被告谢开明、迟云梅与抵押权人(原告)签订的编号为成农商崇营个借20140093的《个人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原告)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为抵押权人(原告)与债务人(被告谢开明、迟云梅)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以被告谢开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跃路6号9栋4单元3层2号房屋为抵押物;抵押担保的担保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壹佰零伍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被告谢开明、迟云梅)应向抵押权人(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抵押权人(原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同时,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作为抵押权人(主合同债权人)与作为抵押人的被告迟云梅签订了合同编号:成农商崇营个抵20140079的《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被告谢开明、迟云梅与抵押权人(原告)签订的编号为成农商崇营个借20140092的《个人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原告)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为抵押权人(原告)与债务人(被告谢开明、迟云梅)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以被告迟云梅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巷9号1栋2单元2层2号房屋为抵押物;抵押担保的担保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壹佰零玖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被告谢开明、迟云梅)应向抵押权人(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抵押权人(原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上述4份《抵押合同》均约定:当债务人(被告谢开明、迟云梅)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抵押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抵押权人均可直接要求抵押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将不提任何异议;同时对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抵押权的实现、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并载明抵押物清单及其他条款。《抵押合同》落款处分别加盖了原告印章及被告谢开明、迟云梅的签名及捺印。《抵押合同》签订后,2014年12月22日对抵押的房屋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1、对被告谢开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正通顺街69号3栋1层113号房屋(权25629**号)设定抵押担保,并办理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3175**号他项权登记;2、对被告谢开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5层1号房屋(权15748**号)设定抵押担保,并办理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3175**号他项权登记;3、对被告谢开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跃路6号9栋4单元3层2号房屋(权25629**号)设定抵押担保,并办理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3175**号他项权登记;4、对被告迟云梅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巷9号1栋2单元2层2号房屋(权16479**号)设定抵押担保,并办理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3175**号他项权登记。2014年12月18日,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作为债权人与作为保证人的被告成都万物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1、合同编号:成农商崇营个保20140050的《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被告谢开明、迟云梅与债权人(原告)签订的编号为成农商崇营个借20140089的《个人借款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原告)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被告成都万物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愿意为债务人(被告谢开明、迟云梅)与债权人(原告)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被告谢开明、迟云梅)应向债权人(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合同编号:成农商崇营个保20140051的《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被告谢开明、迟云梅与债权人(原告)签订的编号为成农商崇营个借20140090的《个人借款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原告)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被告成都万物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愿意为债务人(被告谢开明、迟云梅)与债权人(原告)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被告谢开明、迟云梅)应向债权人(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3、合同编号:成农商崇营个保20140053的《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被告谢开明、迟云梅与债权人(原告)签订的编号为成农商崇营个借20140092的《个人借款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原告)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被告成都万物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愿意为债务人(被告谢开明、迟云梅)与债权人(原告)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佰零玖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被告谢开明、迟云梅)应向债权人(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4、合同编号:成农商崇营个保20140054的《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被告谢开明、迟云梅与债权人(原告)签订的编号为成农商崇营个借20140093的《个人借款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原告)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被告成都万物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愿意为债务人(被告谢开明、迟云梅)与债权人(原告)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被告谢开明、迟云梅)应向债权人(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上述4份《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被告谢开明、迟云梅)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原告)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被告成都万物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对保证能力、保证责任、保证人的其他义务等进行了约定。落款处加盖了原告和被告成都万物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分别将借款460000元、400000元、1050000元,共计1910000元划转到被告谢开明、迟云梅指定账户,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被告谢开明、迟云梅收到该三笔共计1910000元借款后按照约定支付了2015年4月20日前的借款利息。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将借款1090000元借款划转到被告谢开明、迟云梅指定账户,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被告谢开明、迟云梅收到该笔借款后按照约定支付了2015年6月24日前的借款利息。上述四笔共计30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谢开明、迟云梅未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和支付利息,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诉讼由此产生。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提供的原、被告双方基本信息;编号分别为成农商崇营个借20140089、成农商崇营个借20140090、成农商崇营个借20140092、成农商崇营个借20140093的《个人借款合同》四份及《个人借款凭证》四份;编号分别为成农商崇营个抵20140076、成农商崇营个抵20140077、成农商崇营个抵20140079、成农商崇营个抵20140080的《抵押合同》四份、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3175**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3175**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3175**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3175**号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分别为成农商崇营个保20140050、成农商崇营个保20140051、成农商崇营个保20140053、成农商崇营个保20140054的《保证合同》;原告所有的综合业务系统计算的被告谢开明、迟云梅贷款尚欠本息凭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谢开明、迟云梅向原告分四次共计借款本金3000000元事实清楚,其借贷关系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因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谢开明、迟云梅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原告与被告谢开明、迟云梅约定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及复利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谢开明、迟云梅分别以其所有房屋设定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物登记,作为原告对被告谢开明、迟云梅债权的担保事实清楚,因被告谢开明、迟云梅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成都万物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谢开明、迟云梅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因被告谢开明、迟云梅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保证人按约定的保证范围及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开明、迟云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9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109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谢开明、迟云梅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偿还义务,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对被告谢开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正通顺街69号3栋1层113号房屋(权2562955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3175**号)、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5层1号房屋(权1574882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3175**号)、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跃路6号9栋4单元3层2号房屋(权2562944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3175**号);对被告迟云梅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巷9号1栋2单元2层2号房屋(权1647941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3175**号)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成都万物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谢开明、迟云梅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12元,由被告谢开明、迟云梅、成都万物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李琳共同负担,并由被告谢开明、迟云梅提供的抵押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