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刑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雒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雒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终16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住西安市碑林区,系陕西正兴植物产品有限公司业主。原审被告人雒某,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凤翔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凤翔县,农民。凤翔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指控原审被告人雒某犯故意伤害罪,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凤翔刑初字第00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自诉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雒某之父雒某某曾在自诉人经营的陕西正兴植物产品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6月23日雒某某在给自诉人的公司修缮房屋时摔伤,经宝鸡市中心医院治疗,于2013年9月28日好转出院。之后,被告人雒某与自诉人赵某某因雒某某的治疗及善后事宜多次发生纠纷。2015年7月3日被告人雒某与其村书记张某某找自诉人再次协商雒某某的善后事宜,雒某进入陕西正兴植物产品有限公司厂区在后院未见赵某某,雒某发现赵某某在前院后,捡起一把铁锨就追赶赵某某至传达室,赵某某躲进传达室,雒某用铁锨将传达室房门砸开,并用铁锨朝赵某某头部砸下,致赵某某当场倒地。之后赵某某在凤翔县医院住院治疗7天,诊断为:“额顶部头皮挫裂伤;左前臂皮肤擦伤。”支付医疗费3883.8元,支付交通费200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雒某交纳赔偿款10100元.并写有悔罪书一份。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雒某因其父工伤事故,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赵某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雒某犯罪后能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自诉人请求由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应当予以支持,但其请求赔偿鉴定费及律师代理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以被告人雒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由被告人雒某赔偿自诉人赵某某医疗费3883.8元,误工费1400元,护理费560元,住院伙补助费210元,营养费140元,交通费200元,共6393.8元。原审自诉人赵某某上诉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从重判处被告人,民事部分应判赔自诉人鉴定费、律师代理费,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雒某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证实:1、照片五张证实,陕西正兴植物产品有限公司传达室房门被砸坏,门前有血迹,赵某某额顶部被打伤并流血的事实。2、监控视频证实,2015年7月3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被告人雒某驾驶小轿车,堵住陕西正兴植物产品有限公司大门,在公司院内寻找赵某某,雒某发现赵某某后,赵某某很快跑到传达室,随后雒某手执铁锨追来,踩踏及用铁锨砸开传达室房门后,冲进室内与赵某某撕打,退出传达室后,用铁锨向赵某某头部拍下,致赵某某当场倒地的事实。3、陕西省凤翔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公(凤翔)鉴(法)字[2015]5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赵某某右顶部遭受锐器作用致头皮裂伤属轻伤二级。4、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7月3日被告人雒某与其村书记找其再次协商雒某某的善后事宜,被告人雒某在发现其后,捡起一把铁锨追赶至传达室,其躲进传达室,雒某用铁锨将传达室房门砸开,并用铁锨朝其头部砸下,致其当场倒地。其在凤翔县医院住院治疗7天,诊断为:“额顶部头皮挫裂伤;左前臂皮肤擦伤。”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3日下午17时许其一人找赵某某,后雒某也来了,其给赵某某提醒雒某也来厂子了情绪不稳定,让他注意点,就去了厂子后面。听见有人喊杀人哩,其就到了前院,见赵某某头被打破,流血了,雒某手里拿一把方头锨,其批评雒某,雒某就与其争吵,其觉得生气,就回到村委会。6、被告人雒某供述证实,2015年7月3日其找村书记让调解其与自诉人关于其父赔偿事宜,村书记让其先去他等会再来。其去后用小车堵住大门,其在厂子转了一圈未找见赵某某,刚准备出门就碰见赵某某,其给赵某某说让赵某某为其父治病,赵某某说不管,其就拿起铁锨打赵某某,赵某某跑到传达室关上房门,其就用铁锨砸门,在门上砸了一个窟窿,赵某某将房门打开,与其夺铁锨,在争夺过程中铁锨头在赵某某头上铲了一下,头当时就破了,后被其他人拉开。7、赵某某住院病历及住院票据证实,赵某某于2015年7月3日至7月10日在凤翔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额顶部头皮挫裂伤;左前臂皮肤擦伤;Ⅱ型糖尿病。”,支付医疗费3883.8元,交通费200元。8、悔罪书一份证实,被告人雒某自愿认罪,悔罪。上述证据,经一审法院公开开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雒某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原审被告人雒某犯罪后能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对原审自诉人赵某某上诉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从重判处被告人,民事部分应判赔自诉人律师代理费的意见和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雒某故意伤害致自诉人赵某某轻伤的事实,不仅有自诉人赵某某陈述,被告人雒某的供述,且有证人张某某证言,医院诊断证明,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故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对上诉提出,被告人雒某应赔偿其鉴定费的意见和理由,经查成立。二审中经书面谈话告知被告人雒某,被告人雒某同意在原判基础上增加赔偿自诉人赵某某法医鉴定费500元,由原审法院从被告人雒某已交到原审法院的赔偿款中扣除并直接交付给上诉人赵某某。原审判决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国胜审判员 洪 军审判员 廖晓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永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