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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候翠霞与毛海玲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翠霞,毛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877号申请执行人候翠霞,女,195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工行家属院2号楼605室,公民身份号码610302195107143526。被执行人毛海玲,女,195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太和路99号7号楼2单元102号居民,住该村47号付2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8606204034。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5223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海玲银行存款30197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执行员  张占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强打印人:王强校对人:贺诚送达时间:年月日合议笔录时间:2016年4月27日地点:执行一庭合议庭组成人员:王新君贺诚张占宏合议案件:候翠霞与毛海玲损害赔偿一案书记员:王强贺:关于候翠霞与毛海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5223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海玲银行存款30197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关于此案你们的意见?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意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法律规定,同意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合议庭决议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海玲银行存款30197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