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杨树国与高玉胜、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国,高玉胜,吕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162号原告杨树国。被告高玉胜。被告吕丽。原告杨树国与被告高玉胜、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国撤回对被告高玉胜、吕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12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