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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喻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喻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02民初377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7月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卫玲,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喻某某,女,生于1977年10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炯,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喻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卫玲、被告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6年相识结婚,婚后于2007年7月生育一子张某甲,已经8岁。2013年1月18日我与被告办理离婚手续,婚生子张某甲由被告抚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还约定了变更抚养孩子的情形:1、如有打骂、虐待、遗弃小孩等情况;2、在抚养过程中抚养一方身体出现传染病、重大病变及其他不利于孩子成长的病变时;3、孩子自己要求与任何一方共同生活,经法院裁决后执行;4、抚养方无力抚养孩子时;5、其他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离婚前孩子两岁后,上幼儿园期间的接送及家长会、开放日、所有费用均由我承担。2013年1月离婚后孩子由我抚养,2013年7月被告将孩子带回汉中,一直由被告母亲和继父代养。目前被告没有固定收入,且身体不好,已经丧失了抚养孩子的能力,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我起诉请求:判令变更儿子张某甲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全部承担。被告喻某某辩称,我离婚后独自抚养张某甲,在我的母亲、继父全力帮助下,一家人生活幸福。我现在西安乐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工资2000多元,在江苏昆山还有房屋出租,有租金收入。我身体健康,母亲和继父有退休工资。张某甲受教育的汉中市某小学是汉中市最好的小学之一,没有变更抚养关系的必要。2013年张某甲在新疆和硕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支付抚养费,后法院判决原告每月支付张某甲抚养费2000元,原告不服判决,上诉后撤诉。2016年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原告才付清抚养费。本案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8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喻某某在新疆和硕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生子张某甲(生于2007年7月6日)由被告喻某某抚养。2013年11月27日,张某甲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2013年12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和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某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张某甲抚养费2000元,从2013年8月起支付至原告张某甲18周岁止。张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后申请撤回上诉。该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委托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2016年3月30日,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9029执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案件终结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另查明,被告喻某某现在西安乐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张某甲现在汉中市某小学就读。本案因原、被告双方均坚持张某甲由自己抚养,法庭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张某甲身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附小孩抚养权协议、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证明、照片等证据载卷,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因原告张某某提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喻某某具有上述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或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磊人民陪审员  纪秀芳人民陪审员  胡桂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古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