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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垦利县万得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垦利县万得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方腾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创鸿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天赐铸造有限公司,董卫兵,陈玲,沈子祥,沈旭军,陈少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垦利县万得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季善。被执行人:东营方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卫兵。被执行人:东营创鸿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卫兵。被执行人:东营市天赐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子祥。被执行人:董卫兵。被执行人:陈玲。被执行人:沈子祥。被执行人:沈旭军。被执行人:陈少凯。申请执行人垦利县万得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胜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沈旭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海通路分理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旭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海通路分理处622848**********760账户内的存款10490元至垦利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扈亭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