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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4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周成富与黄玉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富,黄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4执44号申请执行人:周成富,男,汉族,1975年11月26日生。被执行人:黄玉安,男,藏族,1969年7月16日生。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黄玉安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周成富于2016年4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周成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周成富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黄玉安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成富借款人民币7300元及利息;二、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越民初字9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婧审判员  袁容审判员  赵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