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弥勒市方琼干菜调料店诉林义响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弥勒市方琼干菜调料店,林义响,弥勒市东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862号原告弥勒市方琼干菜调料店。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拖白路农贸市场。经营者:罗森,男,生于1968年7月17日,汉族,农民。被告林义响,男,生于1966年2月21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雷彬,云南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弥勒市东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莲花路湖泉外滩酒店五楼。法定代表人:林义炮。本院在审理原告弥勒市方琼干��调料店与被告林义响、弥勒市东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弥勒市方琼干菜调料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弥勒市方琼干菜调料店承担。审判员 李祯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飞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