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葛洲坝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方学法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学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葛洲坝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方学法,男,193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户籍地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委托代理人方明,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宜昌力华商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猇亭分公司修理工,户籍地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同上。申请人方学法要求宣告方静林死亡一案,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方学法称,被申请人方静林于2007年2月8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仍没有发现其下落。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方静林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方静林,男,1963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原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宜昌市西陵区东湖一路50-102号,现下落不明,系申请人方学法之子。被申请人方静林于2007年2月8日离家出走,申请人方学法于同月10日向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樵湖派出所报案寻找,经多方查找仍没有发现其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方静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方静林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公民身份证、2015年3月31日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樵湖派出所的证明、2015年3月31日宜昌市西陵区东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人民法院报》的公告在卷佐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方静林从2007年2月8日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期间经申请人方学法多方寻找,至今仍无下落,本院发出的寻找公告期间一年也届满,方静林仍无音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方静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雄心代理审判员 刘 影人民审判员 杜 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傲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