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刑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跃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宋庆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跃,宋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刑终77号原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跃,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吸毒于2012年4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15年11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庆,无业。因吸毒于2015年1月12日被江苏省洪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吸毒于2015年3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6月27日被刑事拘留,7月7日被逮捕,2015年8月19日被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跃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宋庆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苏0804刑初3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马跃、宋庆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二名上诉人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马跃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九次共计3.4克,宋庆向马跃贩卖甲基苯丙胺三次共计1.2克并容留马跃、徐洋、XX等人在自己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二名上诉人现认罪服判,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跃、宋庆撤回上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4刑初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海鸥代理审判员 李纪森代理审判员 冯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睦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