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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1282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淑敏与被告李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敏,李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辽12**民初1004号原告王淑敏,女,1970年3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西丰县成平满族乡东城村。被告李君,男,1953年6月4日生,农民,住开原市八宝镇四社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敏与被告李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