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1282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淑敏与被告李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敏,李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辽12**民初1004号原告王淑敏,女,1970年3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西丰县成平满族乡东城村。被告李君,男,1953年6月4日生,农民,住开原市八宝镇四社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敏与被告李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