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24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永与盐城市金祥桩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盐城市金祥桩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467-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居民。被执行人盐城市金祥桩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申请执行人王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金祥桩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24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徐江审 判 员 陈亚代理审判员 蔡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