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詹某犯非法行医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30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某,农民。2015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詹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浙0784刑初22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詹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詹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某撤回上诉。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刑初2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峰审 判 员 应 俊审 判 员 金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汪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