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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东艳、李进与王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艳,李进,王亚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925号原告刘东艳。委托代理人王朋超,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进。被告王亚坤。委托代理人吕玉崇,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东艳、李进与王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王亚坤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此据发生争议后,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成的,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二原告系夫妻关系,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怡禾风景1-2-1601号,该地属我院管辖范围,该约定有效,故被告所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亚坤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王亚坤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齐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贾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