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10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黄帅与重庆利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帅,重庆利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0767号原告黄帅,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被告重庆利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83号-8号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帅诉被告重庆利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帅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帅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70元,现减半收取2135元,由原告黄帅负担。审 判 长 郑雯雯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