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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356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褚为陶,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门某,男。委托代理人贾志艳,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与被告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卫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