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356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褚为陶,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门某,男。委托代理人贾志艳,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与被告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卫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