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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刑初字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崔东平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东平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02刑初字159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东平,个体经营深州市艾洛公主婚纱摄影店。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辩护人白铁明,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东平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东平及其辩护人白铁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崔东平以其朋友曹某抱的名义,使用虚假证明通过中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10万元、卡号为6280的信用卡。2015年2月24日崔东平为满足透支需求,将该卡的信用额度提升至人民币15万元。崔东平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或套取现金,至2015年5月21日之后便不再还款。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及书面催收,崔东平仍未归还。截止到2015年12月3日,崔东平使用该卡累计透支本金148328.84元,本金与利息及滞纳金共计191691.42元。2015年12月9日,崔东平应银行工作人员相约到河西支行就上述信用卡说明情况时,被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崔东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抱、张某等人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催款记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东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恶意透支,数额巨大,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崔东平到相关单位就涉案信用卡说明情况时,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东平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崔东平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崔东平恶意透支后,经发卡行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交易明细、催款记录等证据与崔东平的供述相互印证,故该辩护意见事实不符,与法不合,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东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崔东平退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透支款本金十四万八千三百二十八元八角四分。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王 章 恒人民陪审员 张 青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袁冬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