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孙宽中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宽中,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孙宽中,男,汉族,住唐山市。被告:李杰,男,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宽中与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宽中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宽中撤回对被告李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东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