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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孙宽中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宽中,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孙宽中,男,汉族,住唐山市。被告:李杰,男,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宽中与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宽中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宽中撤回对被告李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东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