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威海小商品批发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市环翠区天天乐玩具百货批发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威海小商品批发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市环翠区天天乐玩具百货批发部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初23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小商品批发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东路51号。法定代表人丛龙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炳巨,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帆,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环翠区天天乐玩具百货批发部,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小商品市场1020-1021室。负责人潘桂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小商品批发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市环翠区天天乐玩具百货批发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善斌代理审判员 许 萍人民陪审员 刘瑞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东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