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7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049号原告刘某某,女,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太原市杏花岭区。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曹某某,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太原市迎泽区。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冯艾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冯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