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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享诉谭立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享,谭立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31302号原告李享,男,1998年4月2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占华(原告李享之父),男,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谭立成,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原告李享诉被告谭立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享及其法定代理人李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立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享诉称:2014年7月16日上午8时许,原告在北京市西城区动物园4号线地铁站A出口外人行便道处打算摆摊卖点口罩和小玩具,但从旁边过来一名30多岁的男子不让原告在此处摆摊,原告没有理他,拿出货物准备摆在地上,这时被告直接靠近并推搡原告,双发发生口角,后被告用拳头向原告脸上打。这时有人过来劝架,原告被被告推倒在地,被告随即拿了一个铁链子从上向下朝原告头部打来,连着打了7、8下,原告头部流血,被告就跑了。事发后原告报了警,并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伤情诊断为面部开放性外伤(右侧额部)、头外伤,清创缝合7针。事发当日,原、被告在西外派出所做了笔录,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被告给付原告1万元赔偿金,但因经济问题,被告当日只支付了5000元,通过书面协议方式承诺剩余5000元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被告一直未支付赔偿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被告谭立成因摊位问题与原告李享发生纠纷,将原告李享打伤。经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面部开放性外伤(额部),头外伤。2014年7月16日,被告谭立成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谭立成(身份证号×××)于2014年7月16号打伤李享(身份证号×××)造成面部开放性损伤,缝合七针,因经济能力无法支付赔偿金5000元整(伍仟),现做为欠款三个月内支付给李享。到时钱款还清,李享父母不再追究谭立成的任何责任。本欠条于2014年7月16号晚在西外派出所(签立)”。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赔偿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处方、医疗费单据、门诊治疗手术记录、西外派出所笔录、撤案申请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谭立成将原告李享打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按承诺给付原告李享赔偿金5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谭立成给付原告李享赔偿金五千元。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谭立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谭立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果被告谭立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张 达审判员 刘 红审判员 王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