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6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三军与杨艳亮、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军,杨艳亮,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6民初71号原告王三军,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告杨艳亮,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顺平县安阳乡西白司城村人。被告王新,女,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顺平县安阳乡西白司城村人。原告王三军诉被告杨艳亮、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三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艳亮、王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三军诉称,2015年4月29日,被告杨艳亮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伍万元整,约定借期三个月,如到期不还,超过一个月,被告杨艳亮自愿将全部财产作为抵押。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所欠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杨艳亮、王新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原告王三军借给被告杨艳亮现金50000元,被告杨艳亮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条根据国家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种植、养殖业、开厂许用资金,经双方协议,今借到王三军(手印)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元(手印)借期3月,借款利率__%(月息),如到期不还,每超过一天,自愿给违约金__元,如超过一个月,自愿将全部财产(手印)作为抵押。注:如遇到特殊情况,例如破产、倒闭、资金转让、法人病故等,放款人有权随时将本金和利息全部收回。空口无凭,立字为证。起息日:2015年4月29日到息日:2015年7月28日借款人:杨艳亮担保人:王新手机:151××××4991身份证:130363198401167317身份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杨艳亮、王新未予偿还欠款。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诉至本院。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9月17日办理离婚手续。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借条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三军主张欠款50000元,有欠条为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原告王三军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该欠款系被告杨艳亮与被告王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举借,被告杨艳亮、王新未能提供该笔债务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证据,故该欠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连带偿还。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艳亮、王新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三军欠款50000元及应计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2016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杨艳亮、被告王新对欠款的偿还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艳亮、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英俊审判员 杨顺才审判员 马新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继乾 百度搜索“”